减免行政处罚的申请书(7篇)

时间:2023-06-27 18:30:42 作者:曹cz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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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免行政处罚的申请书(7篇)篇一

申请人情况:

姓 名:

身份证号码: 经常居住地址:深圳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申请行政复议的请求:

申请人于2018年6月1日6:20左右骑自行车由沙河人行天桥西段的深南大道至铜鼓路十字路口处时,被一个便衣公民非法控制,其声称带我去一个地方登记一下就可以放行。此人的真实身份应当不属于交警,此人将我控制并带到深南大道与铜鼓路十字路口路中央的交通信号灯下(此处交警南山大队的警车停靠并有一伙身着交警制服的人),身着警服的人不断的盘查被便衣公民带到该处的人们。

据悉,控制申请人的便衣为交警南山大队的人,但其合法身份存疑,其也为向申请人出示其合法执法证件;身着交警制服的人也未向申请人出示其合法执法证件,在通过人脸识别后,向申请人开具了编号为的《公共交通管理建议程序处罚决定书》。身着警服的有关人员还口里嚷嚷:“老板,这个交给你了;又来一个……”貌似当时是进行非法勾当交易的,令身着交警制服的人不亦乐乎。

第一、处罚决定书记载的申请人的违法行为时间是不真实的;

三、申请人的行为发生在深圳经济特区,依照《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交警有依法向申请人说明是否愿意协助维护道路交通秩序超过两小时的职责,其未依法履行,直接开具罚款,有违深圳经济特区关于交通管理的精神。

最后,交警的执法用语、执法态度等严重不符合深圳经济特区交通警察的执法管理要求。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交通警察支队南山大队编号为***4的《公共交通管理建议程序处罚决定书》执法程序严重不当,执法人员的身份不明。

据上事实和理由,申请人望复议机关能查明事实,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支持本申请人的申请复议请求,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同时督促提高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

此致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

申请人:

年 月 日

附: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 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

因非机动车道被占用无法在本车道内行驶的非机动车,可以在受阻的路段借用相邻的机动车道行驶,并在驶过被占用路段后迅速驶回非机动车道。机动车遇此情况应当减速让行。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五十五条 行人、乘车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十元罚款。

(一)逆向行驶的;

(二)醉酒驾驶或者驾驭的;

(三)违反规定载人,或者行驶时速超过十五公里的;

(四)进入高速公路的;

(五)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横过机动车道时未下车推行的;

(六)非下肢残疾人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

(七)自行车、三轮车加装动力装置的;

第一百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款规定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 一百元罚款;违法行为人自愿协助维护道路交通秩序超过两小时的,可以免予罚款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违法行为人自愿协助维护交通秩序的,可以免除罚款处罚。具体执行标准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罚款;违法行为人自愿协助维护交通秩序超过四小时的,可以免予罚款处罚。

减免行政处罚的申请书(7篇)篇二

法定代表人:__电话:

代理人:______

电话:______

申请事项:

请求贵局拟以穗国税南稽罚告〔20__〕__号对申请人的行政处罚举行听证。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自成立以来,一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纳税,从未受过任何行政处罚,更没受过税务机关的处罚。在此次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南区稽查局查账过程中,申请人积极配合税务机关的工作,该局查核了申请人20__年至今三年多的财务账册,显示申请人的一切经营行为符合法律规定(除申请人善意取得的增值税发票0000__及0000__外)。申请人确有在20__年x月向广州市明忠贸易有限公司购进商品一批,当时对方送货上门经检验合格后,向对方支付货款,并取得增值税发票0000__及0000__,直到南区稽查局此次查账并出具告知书,申请人才知道支付广州市明忠贸易有限公司的货款被转付给了广州市__公司。申请人认为该笔交易行为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20__年11月16日国税发〔20__〕187号)规定的情形,应当按此《通知》规定处理申请人行为,恳请南区稽查局在作出处罚决定时充分考虑申请人理由。

此致

____市国家税务局南区稽查局

申请人:__

20___年__月__日

减免行政处罚的申请书(7篇)篇三

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__

法定代表人:__

电话:______

申请事项:请求贵局拟以(九)安监管听告字执__号对申请人的行政处罚举行听证。

事实与理由:

20__年4月19日,申请人按照《废品出售合同》的约定派遣车辆对aa电器(重庆)有限公司(下简称:aa公司)仓库内的货物进行装运,死者唐某某在整理堆码过程中,不慎从装运车上跌至地面,虽经抢救,终因伤势过重而死亡。

在整个事件中,申请人均严格按照《格力公司外来人员安全须知》的相关规定进行操作。基于叉车工作属于特殊的工种,且须有严格的操作规范和持证要求,故货物的装卸及人员派遣均由aa公司安排,现场由aa公司的库管人员和安保人员统一负责指挥调度和监管。除安排司机前往车间运货外,申请人无权也没有派人进入现场管理和监督;同时,在装货前申请人也如实告知了装运工人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并为他们配备了相应的安全保险带,但因aa公司工作现场无高空安全固定支架而无法使用;因此,申请人已经尽到了安全教育和防护注意义务。

综上所述,申请人对本次事故的发生没有责任。故,请求贵局拟以(九)安监管听告字执__号对申请人的行政处罚进行听证。

此致

申请人:__

20___年__月__日

减免行政处罚的申请书(7篇)篇四

因贵局在今年9月对申请人安全生产检查中发现“11项安全生产存在问题”给予行政处罚70000元。由于市场的疲软的冲击,企业经营状况也不太乐观,还望贵局在行政处罚上能给于酌情照顾。

申请人自成立以来,一向是遵照国家相关法律生产和经营,在社会上也有良好的口碑。申请人隶属国家社会福利企业,现有职工20人,其中残疾人11人,占职工总人数的55﹪.主要盈利还是靠销售公司产品。目前申请人在经营上发生重重困难。因申请人生产的产品在销售上与钢厂有很强的关联性,现在武安各大钢厂正是处于停产或半停产状态,造成申请人的产品销量剧减,虽经申请人全体员工的共同努力但还是无力挽回现实的经营情况。目前申请人已处亏损状态经营,资金供应链短缺,已严重影响到申请人的正常生产和销售。

通过此次贵局安全生产检查,申请人深刻认识到此问题的严重性,决定认真整改,把贵局提出的11项问题坚决整改到位。鉴于目前经营状况恳请向贵局提出减免行政处罚申请,希望贵局领导能切实了解和关切申请人的具体状况,给予申请人力所能及的最大帮助。申请人感激万分。

申请人:xx有限公司

20xx年10月8日

减免行政处罚的申请书(7篇)篇五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事项:

请求贵局拟以济环听告字[20xx]第j033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对申请人的行政处罚举行听证。

事实与理由:

20xx年月日,贵局已基于同一事实对申请人作出了责令三日内改正并处十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其后申请人高度重视并根据贵局要求积极进行整改,但贵局给予的限期治理期限过短,客观上无法完成设备改造。鉴于该锅炉主要用于单位家属区和办公区冬季取暖,在20xx年经技术改造后排放依然不达标,申请人已作出决定在本取暖季(3月15日)结束后停用并拆除十吨锅炉,更换符合环保要求的燃气炉,并已就燃气炉的采购事宜进行了着手准备。

在整个事件中,申请人已经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和贵局的要求进行了操作。但因该十吨锅炉的设备改造涉及到几百个家庭的冬季供暖问题,因贵局给予的整改期限只有三天,申请人客观上无法立即停止使用并进行技术改造或拆除,因此,申请人在客观上根本无法完成贵局的三日内限期整改要求。

现贵局依据上述事实对申请人送达济环听告字[20xx]第j033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拟再次给予行政处罚,申请人认为该行政处罚是不合理的。

综上所述,请求贵局对申请人的行政处罚进行听证。

此致

申请人:xx

申请日期:20xx年x月xx日

减免行政处罚的申请书(7篇)篇六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代理人:*** **社区卫生服务站负责人

电话:**********

申请事项:

请求贵局拟以**卫医罚告[20xx]*****号对申请人的行政处罚举行听证。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自成立以来,一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开展诊疗活动,从未受过任何行政处罚。在此次**区卫生监督所调查过程中,申请人积极配合监督所的工作,该所查核了申请人涉嫌超越许可范围开展妇科诊疗活动、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母婴保健技术(人流、药流、上环)服务、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开具处方的行为。申请人确有存在以上违法行为,但均没有主观违法意愿。

(一)超越许可范围开展妇科诊疗活动系周边极个别患者确有实际诊疗需要和紧迫性,请求当值医生为其诊疗。申请人对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今后一定切实加强诊疗活动的管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依法开展诊疗活动。

(二)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母婴保健技术(人流、药流、上环)服务,被查处的终止妊娠手术的相关物品系申请人以前的医务人员遗留,我站未能及时销毁该类物品。

(三)该人员系申请人的试用人员,并不是正式人员,工作时间不足半个月,期间还多次参加考试,实际诊疗时间极少。但是申请人存在人员管理疏忽之责,试用前,仅口头询问是否具有注册执业资格,未认真核对相关证书证件,今后一定会严格把好医务人员入口关。

申请人对贵单位出具的行政处罚告知书适用法律条款无异议,恳请**区卫生局从宽从轻处罚申请人的行为,在作出处罚决定时充分考虑申请人理由。

此致

**区卫生局

20xx年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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